为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规,现就实施森林草原封山防火
为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规,现就实施森林草原封山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为全市封山防火期。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以森林为背景的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和草原,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七)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从重处罚。
四、森林草原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县区政府要在进入森林草原区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六、在封山防火区内违规用火的,无论损失大小,凡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依法行政拘留,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知情不报或迟报者,要追究责任。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较大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