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此令:
一、全市林地草地边缘100米以内为防火区,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9月15日至翌年5月31日为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要划分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职责,保障经费投入。
三、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野外使用明火。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对拒不执行本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各县区及乡镇政府、林业工作站、村委会、护林员、检查站、瞭望台(塔)等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职能,对野外违法用火、拒绝阻碍或不服从防火监督管理及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立即下达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并给予行政或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扑火应急准备。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准备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火指挥体系和火灾应急保障机制。市、县、乡镇及国有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村义务消防队、武警消防扑火应急分队、驻军扑火预备队要加强火灾扑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落实队员防护措施,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火灾后迅速安全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