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10日起,我市各旅游景点在醒目位置对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游客如果遇到违反规定的景点,可拨打电话12358进行举报。
据了解,9月10日,《河北省游览参观景点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正式实施。《规定》要求,省内对游人开放的经营性游览参观景点,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内容包括景点名称、门票价格及批准机关和文号、游览项目内容和方式、优惠票的优惠对象和幅度、法定的免票对象等,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价格。从事涉外旅游经营活动必须同时使用中、英(或其他外文)明码标价。
同时,除门票外,景点内的零售商品店、摊点应明码标价,景区内需另收费的服务,如导游、缆车、代步电瓶车、游船等费用应当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各景点必须印制面向不同参观者的普通门票、联票、月票、半价票、免费票等票据。
“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作为旅游城市,我市也将迎来新一轮的消费高峰。为此,物价部门要求各收费旅游景点要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明码标价工作,并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顺利执行。消费者如果遇到违规的景点,也可以拨打12358举报电话,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我市各景点也对6周岁(不含6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实行半票,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